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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

来源:普宁疾控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

判定标准

主要指与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和人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

(1)在病(死)禽所在地(禽场、禽散养户、野禽栖息地、宠物市场和饲养户及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直接从事饲养、观察研究、捕捉、装运、贩卖、宰杀、加工病(死)禽的人员及生活、工作或曾滞留过这些场所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在农贸市场内特指那些直接从事贩卖、宰杀活禽或病(死)禽的人员及在贩卖、宰杀场所生活或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2)从事捕杀、处理(如处置禽尸体和环境清洁、消毒等)工作,但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的其他相关人员。

2.人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出现人禽流感待查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后,与这些病例发病前1天至死亡或隔离的时段内有共同生活、居住、护理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或体液的人员。

3.现场流行病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4.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对可能被禽流感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采样、处理标本、检测等实验室操作或者违反其他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

二、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处理原则

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发现人禽流感待查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以后,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医学观察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医学观察开始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专业卫生人员必须通过口头或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被观察对象以下内容:

(1)人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

(2)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出现相关症状后进行报告;

 2.在医学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病(死)禽密切接触者须在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范围(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内活动,被观察对象如需离开疫区,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同意后,被观察对象方能离开疫区。人禽流感待查(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和生活,但每天必须按照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医学观察,如体温测量等。

3.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或人禽流感待查、临床诊断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之日算起)。

4.医学观察期间,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1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做好个案登记,由区级疾控机构每日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对象出现发热等异常临床表现的,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进行诊断和报告,并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人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